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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专项(二)‖四项举措让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更夯实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除检察官独立办案和检察委员会制度之外,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办案机制。其立足检察官独立办案主体地位,通过集体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在决策辅助、类案归纳、学习研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可弥补检察官个人经验与认识上的不足,为其内心确信提供参考、经验和支持,使其成为以老带新,检察官教检察官的实训平台;另一方面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进行适度监督制约,以便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进而促进检察官司法办案提质增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工作中既发挥检察官群体智慧,又充分保障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更有效的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会诊把脉作用,在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同时,充分保障了所办案件的质量与效果。年初以来,检察官联席会议共集体讨论存在争议案件40余件,在有效提高案件质效的同时,更有效发挥了“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官带骨干”的积极作用。


为保证会议制度有效运转不流于形式,在机制设计上始终坚持简便、权威、必要、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是提起流程相对简便。二道检察院刑检部门“案多人少”问题较为突出,提审、开庭任务较重,办案人很难全部聚齐,因此在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时,承办检察官可随时向部门内勤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再由分管院领导结合该部门所有需要讨论的案件,确定参会员额检察官和会议时间,并通知承办检察官及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为保证参会人数及论证质量,会议多选择在人员较全的午休或下班后召开。

二是人员组成广泛权威。一方面为达到联席会议“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官带骨干”的实训效果,在不涉密的前提下,联席会议制度提倡部门内的检察人员均可参加,并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为保证通过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结论质量,为办案人解决实际问题,发言不能只说结论,要充分阐述所得结论的理由和依据,此外如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应为会议召集人,必要时也可邀请检察长出席会议。

三是必要限制议讨范围。联席会议制度是办案人的“智囊”而非“拐棍”,为了防止个别检察官过度依赖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将讨论案件的范围限制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涉诉涉访案件、重大网络舆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理结果等有争议的案件。

四是会议程序严肃规范。联席会议上严格遵从承办检察官汇报、参会检察官提问、各检察官讨论、最后发表意见的会议流程;会议内容及意见由内勤当场做好原始记录,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作为承办检察官的办案参考,要在审结报告中分析自己采纳联席会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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