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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云释法 ‖ 跨省买卖假币 难逃法律重惩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吕翠玲,女,1982年出生,民革党员,法学与会计学双学士,2005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现任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长春市二道区第五届、第六届政协委员。


一、基本案情

20225月,河南某村民徐某某和丈夫侄子王某甲共谋运输、使用假币进行获利后,徐某某从郑某(在逃)处购买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共计195,000.00元,面额为50元的假币共计1,100.00元。王某甲驾驶面包车将假币从河南省信阳市运输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徐某某伙同丈夫王某乙联络同乡夏某某、刘某某、费某某、王某丙等人一同到哈尔滨市使用假币,徐某某伙同丈夫王某乙在出售给同乡夏某某、刘某某、费某某、王某丙等人部分假币的同时,自行使用部分假币。徐某某、夏某某、王某丙等人在哈尔滨市使用假币被市民发现并发至“抖音”后,徐某某自行将剩余假币175,000.00元运输至吉林省长春市。到达长春后,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将假币藏匿至王某甲面包车上,并在长春市二道区商铺、超市购买商品时继续使用假币。同时,同乡夏某某、刘某某、费某某、王某丙等人也来到长春市,从徐某某、王某乙手中继续购买假币并使用。经搜查,在王某甲的白色面包车上查获面额100元的人民币1269张,面额50元的人民币22张,面额共计128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


二、法院判决

徐某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王某甲犯出售、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王某乙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费某某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刘某某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夏某某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丙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检察官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在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中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线索,遂及时提醒侦查人员对此案应该深挖细查,扩大线索。侦查人员通过跟踪王某甲三天三夜,对其驾驶的面包车进行了拆解,发现了假币藏匿之地,并顺藤摸瓜查获出售、运输、购买、使用假币团伙11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突破关键证据,攻关重点证据,完整证据链条,审查过程中快捕快诉,从严从重打击,最终使7人获刑事责任追究,4人获行政处罚,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涉案假币面值19.5万元,创全市近年来假币类案件案值及涉案人数新高。

随着手机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不少群众使用现金的机会越来越少,对假币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也逐渐减弱,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疏于防范的心理,变本加厉地使用假币获得非法利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历来是我国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现金交易时,要提高警惕性,对收到的纸币出现立体感不足、水印发黄等情况,最好使用验钞机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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