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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云释法‖拒不执行,就执“刑”!
时间:2024-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长春市某贸易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贸易公司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及利息。因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贸易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李某某均未及时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判决生效至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陷入执行僵局。

经调查,李某某获得保险公司14万元理赔款后,并未将该款项支付给贸易公司反而挪作他用,名下多张银行卡在判决生效后存在多笔往来账,名下车辆在执行期间过户更名,证明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称对法院判决自己民事败诉的结果不服,但因自身原因没有上诉,虽然明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多年来始终对贸易公司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而心存不满,所以不想支付修车款。在办案人向李某某释法说理后,李某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检察官,我的法律意识淡薄,真的没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我认罪认罚,请求宽大处理。”案件经本院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阶段,李某某积极偿还了全部钱款并取得贸易公司谅解。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231228日对本案开庭审理,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李某某对审判长、公诉人说“这段时间,给你们添麻烦了,谢谢!”,长达七年的矛盾终化解。

检察官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藏行踪、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可能由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转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检察官提示,“欠债还钱”是最朴素的传统道德观,也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一些被执行人却心存侥幸,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故意规避执行。这些严重对抗生效裁判的行为,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公权力支持而扰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是严重损害司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极大浪费司法资源。请勿挑衅法律底线,切莫弄巧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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